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6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6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審計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1年度訴字第04667號原告臺北縣汐止市公所代表人甲○○(市長)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 律師被告乙○○籍設台北縣汐止市崇德里6上當事人間因審計法事件,被告乙○○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應將本院91年度訴字第04667號審計法事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對乙○○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蕭忠仁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惠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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