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丙○○兼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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