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七六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蘇雅慧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七六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