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戊○○
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己○○律師
庚○○律師丙○○律師被告甲○○
尚等實業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右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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