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七號
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王詠寰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