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一)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七七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峰
法官高明哲法官林陳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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