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3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88年5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4年9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9年5月2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刑事第15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