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76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丙○○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漏未記載第四順位之繼承人)。
二、已通知第四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三、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