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60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攜帶可證明借款關係及交付借款之借據或其他證據原本及影本二份到場。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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