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97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特耐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二千六百七十一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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