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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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