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93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陳癸仰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欠繳裁判費新臺幣8,47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9月5日以94年度補字第976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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