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53號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柒萬零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須於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