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存保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提出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