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35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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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3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戶政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基隆市政府右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戶政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其依法申請更改年齡,經被告駁回,拒絕核准,顯有違法云云。經本院查詢結果,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有台灣省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八七)訴會行字第四五○三九號函、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台內訴字第八七○五九五五號函附可稽,原告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准如所請等語,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林茂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