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
楊雯齡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2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黃松竹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