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7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洪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93年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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