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30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陳榮助
被 告 吳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93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