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護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續安置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護字第92號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代理人 陳曉梅 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 吳明夫
周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甲(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自民國94年10月22日
19時25分起至94年11月7日7時止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盛吉附表相對人甲即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