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陳守文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6月29日將其二人收押,並於同年9月6日裁定被告二人均自同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被告二人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項情形存在,且本案尚未確定,為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之執行,認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