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24號原告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長島清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全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全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原告並應提出原告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姜祈福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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