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4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2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4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姜蓓寧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