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哲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2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哲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哲宇(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6、15所示案件之犯罪日期,應分別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6、15「犯罪日期」欄所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雖屬法律上之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亦即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參以被告就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本院卷第119頁),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胡宜如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定應執行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定應執行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11/22、106/11/22、106/11/22、106/12/05、106/12/05106/12/10至106/12/11106/12/11106/11/17、106/11/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67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277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357、79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新竹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22號107年度金訴字第64號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判決日期108/03/05108/03/21108/03/25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新竹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22號107年度金訴字第64號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4/01108/04/15108/04/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94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626號1.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27號2.編號3、4號經彰化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至1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新竹地檢110執更助125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共11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7罪)犯罪日期106/11/18106/11/18~106/12/14106/11/17~106/12/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357、7977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84、185、186、187、188、189號、107年度偵字第48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108年度訴字第44號108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日期108/03/25108/07/25108/07/25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108年度訴字第44號108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4/30108/08/22108/08/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27號2.編號3、4號經彰化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84號2.編號5~7號經苗栗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至13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新竹地檢110執更助125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定應執行1年8月犯罪日期106/12/08至106/12/11106/12/01至106/12/4106/11/16至106/11/17106/11/17、106/11/17106/12/05、106/12/04106/12/05、106/12/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84、185、186、187、188、189號、107年度偵字第4848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61、2017、2078、2238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356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87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87、2388、24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99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判決日期108/07/25108/08/29108/10/07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99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8/22108/09/21108/11/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84號2.編號5~7號經苗栗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612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52號編號1至13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新竹地檢110執更助125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11/17、106/11/21106/11/22、106/11/22106/11/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51、352、353號、108年度偵字第25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08號108年度訴字第1108號108年度訴字第1108號判決日期108/12/18108/12/18108/12/18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08號108年度訴字第1108號108年度訴字第110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1/14109/01/14109/01/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81號2.編號10~12號經彰化地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至13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新竹地檢110執更助125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定應執行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7罪)定應執行2年2月犯罪日期106/11/15至106/11/17106/12/07~106/12/13106/12/05~106/12/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61、2017、2078、2238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356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87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179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2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39號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6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964號判決日期109/12/08109/12/31110/04/15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39號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6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9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1/07110/02/09110/05/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9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18號(新竹地檢110執助274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600號(新竹地檢110執助571號)編號1至13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新竹地檢110執更助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