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89號聲請人 黃麗卿 (即 陳瑞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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