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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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5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張淑裡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0年度執字第730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受刑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為限。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淑裡雖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7306號執行傳票、命令、戶籍謄本、建物謄本、土地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61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欲聲明異議,然觀其所載理由均係其與涉案關係人之實體紛爭,顯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異議之客體並不適格,且聲明異議意旨亦未說明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審酌,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附件:受刑人提出之聲明異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