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4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1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尚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洋 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洋鋐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