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寶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澎湖整合趣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提出之協議書,與聲請人協議負擔賠償者為 楊善甫 ,是否併對楊善甫聲請支付命令。
二、請求賠償金新臺幣34,385元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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