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417號債權人甲○○
號債務人 吳素珍 即 吳明德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2417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1,334元│97年8月23日│5%││├──┼────────────┼───────────┼───────────┼───────────┤│002│16,860元│97年9月17日│5%││├──┼────────────┼───────────┼───────────┼───────────┤│003│69,264元│97年10月15日│5%││├──┼────────────┼───────────┼───────────┼───────────┤│004│1,995元│97年11月10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