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乾良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乾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乾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9月,於民國98年7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邱乾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786號、98年度審訴字第82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9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於98年7月30日入監合併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6日以法授矯司字第1000104186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0年7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6月11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