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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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9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94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新臺幣500元,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