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HERABGY.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尼泊爾護照壹本(護照號碼:M000000號)、偽造「SERAPLAMA」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HERABGYATSEN因於民國93年9月16日行使偽造護照入境臺灣,並在入境登記表上偽造「SERAPLAMA」之署押壹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73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偽造尼泊爾護照M本(護照號碼:M000000號)及入境登記表上之偽造署押1枚,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偽造之署押,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沒收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後自首犯行,又因其屬無國籍人民,無法取得護照,始使用偽造護照入境等情,經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98年12月15日以98年度偵字第273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偽造之尼泊爾護照M本(護照號碼:M000000號)、「SERAPLAMA」署押1枚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迭經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供明在卷(見98年度偵字第27388號卷第6頁、第44頁),並有印度尼泊爾地區無國籍藏族人士個人資料表、西藏人證明、、88年5月21日至97年12月31日入境無國籍人民居留申請表、外僑居留資料、外僑出入境資料、偽造護照影本、入境登記表影本、蒙藏委員會98年11月6日會藏字第0980030319號函暨所附蒙藏委員會辦理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們申請無國籍居留證藏族身分認定結果各
1份在卷可稽(見上開偵卷第15頁至第42頁)。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偽造尼泊爾護照M本(護照號碼:
M000000號)、偽造「SERAPLAMA」署押1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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