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653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65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簡字第653號原告 黎寶桂 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陳金鑑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法罰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
7月12日台財訴字第099002521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因屬不服行政機關所為罰鍰處分而涉訟,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50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又被告之代表人變更,新任代表人陳金鑑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應為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為書鄉園西餐廳負責人,該商號民國(下同)94、95年度給付租金325,000元、780,000元,短扣繳稅款32,500元、78,000元,經被告查獲並限期責令補繳短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原告已依限補繳及補報,被告乃按短扣之稅額處0.
5倍罰鍰16,250元、39,000元。原告不服,就罰鍰處分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原告仍未甘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訴稱:⑴原告於94年10月1日接手書鄉園西餐廳,按月繳交由經陸會
計事務所所開出之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款書,並開具扣繳憑單,其扣繳率10%從93年度負責人 張春梅 ,94年度負責人張景行至95、96年度延用辦理扣繳並非惡意短扣,而此租金扣取10%稅款自93年度起,在更換三任負責人時,被告機關並未通知其10%稅款之錯誤。
⑵原告於97年1月接到補繳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曾與出租
詹螢光 聯絡,而出租人詹螢光也於97年2月中旬因選舉回台投票,不知已除戶之人有投票權,而名下也有不動產。但出租人詹螢光於97年3月5日之繳款期限最後一天,才補繳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之應納稅額,以至於來不及辦理申報更正,此惡意行為卻造成原告要承擔0.5倍之罰鍰。⑶經被告機關查詢出租人詹螢光,於89年5月29日遷出國外嗣
後未再入境,但在談接手書鄉園西餐廳時,詹螢光曾出面洽談,詹螢光於94、95年度也曾入境,另原告並無詹螢光之戶籍資料,如何查得詹螢光出入境之作業書面,且雙方簽訂之房屋租賃內容已載明房屋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故本件罰鍰應由出租人詹螢光負擔等情。因而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抗辯:⑴按行為時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第89條第1項第2
款、第92條第1項及現行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95年5月30日修正為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一、……二、……、事業、……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左(95年5月30日修正為如下):一、……二、薪資、利息、租金、……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次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20%。……」⑵本件原告係書鄉園西餐廳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
扣繳義務人,該商號於94年8至12月及95年1至12月間給付詹螢光租金325,000元、780,000元,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32,500元、78,000元,經被告以詹螢光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扣繳率20%辦理扣繳,限期責令補繳94、95年度短扣稅款32,500元、78,000元並補報扣繳憑單後,原告已依限補繳及補報,被告乃按短扣稅款處0.5倍之罰鍰16,250元、39,000元。原告不服,主張出租人詹螢光並未告知其為非境內居住者,且原告並無詹螢光之戶籍資料,如何查核詹螢光出入境之作業書面,又雙方簽定之房屋租賃契約已載明房屋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因0.5倍罰鍰屬房屋稅捐之罰鍰,故本件罰鍰應由出租人詹螢光負擔云云,資為爭議。
⑶本件書鄉園西餐廳於94、95年間給付詹螢光租金時,因出租
人詹螢光並無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事實,該商號應按給付租金扣取20%稅款,為原告所不爭執,原告雖主張對於出租人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並不知情云云,惟查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係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在案,該公證書(94年度北院公字第004000154號)已載明出租人詹螢光係居住於美國,是原告並非無從知悉。次按扣繳義務人之扣繳或申報義務,乃法律規定之作為義務,原告既為書鄉園西餐廳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即應注意使該商號符合稅法所定之規定,其未依規定辦理致短報扣繳稅款,縱非故意,亦難卸過失責任,是被告以原告於查獲後已依限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乃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按94、95年度短扣稅款32,500元、78,000元分別處0.5倍罰鍰16,250元、39,000元,揆諸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本件係以扣繳義務人為受處分人,原告主張本件罰鍰應由出租人負擔乙節核無足採,併此陳明。
⑷綜上,原告為書鄉園西餐廳94、95年之負責人,亦即所得稅
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未依規定辦理致短報扣繳稅款,縱非故意,亦難卸過失責任,是被告以原告於查獲後已依限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乃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按94、95年度短扣稅款32,500元、78,000元分別處0.5倍罰鍰16,250元、39,000元並無違誤。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得心證之理由:⑴相關法規:
①「納稅義務人有左列(95年5月30日修正為下列)各類所
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一、……二、……、事業、……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左(95年5月30日修正為如下):一、……二、薪資、利息、租金、……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第
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及「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3倍以下之罰鍰。」分別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第89條第1項第2款、第92條第1項及現行同法第114條第1款所明定。
②「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20%。……」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所規定。
⑵原告係書鄉園西餐廳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
義務人,若出租人詹螢光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原告應按扣繳率20%辦理扣繳,本件兩造就原告應為扣繳義務人並無爭執,爭執在於原告訴稱:並不知「詹螢光君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契約書上載明「房屋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參原處分書p-21背面)」云云;經查:①本件公證契約書(參原處分書p-24)已經載明出租人詹螢
光居住於美國,足見原告有相當之資訊足以查悉出租人詹螢光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既原告應注意(依法規足以認定原告有應注意之義務)、能注意(有公證契約書供參)、而不注意(應租金按給付額扣取20%,卻僅扣取10%),自有過失,被告據以處罰自屬有據。
②至於,契約書雖有「房屋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之記載,
這是稅捐債務在契約當事人間如何分擔的問題(這是私人間約定如何分擔稅捐的問題),與公法上租金按給付額扣取(原告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之義務,是兩回事,私法契約上關於稅捐債務分擔之約定,不會影響到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原告所稱自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各節,均無可採,原處分以原告違反扣繳義務,乃按短扣之稅額處0.5倍罰鍰16,250元、39,000元,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鄭聚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