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9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9454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TH0000000、TH0000000)原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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