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小字第13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被   告 楊 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8年04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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