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簡字第24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志鈞
被   告  黃俊華黃伸男 之繼承人
       楊黃雅如 即黃伸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伸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拾萬參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伸男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伍拾
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黃伸男於民國93年7月5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12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貸款撥付日起算2
年,利息按年息20%計算,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
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黃伸男僅繳息至93年11月4日
,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03,153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嗣黃伸男於103年6月21日死亡,被告均為其繼承
人,且未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故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
伸男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
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黃伸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03,153元,及
自9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
自9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
違約金。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放款
帳務明細查詢表、轉催呆查詢、台幣客戶基本資料、黃伸男
除戶謄本、被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106年12月25日函等件(見本院卷
第13至33頁)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
之少家法院108年5月24日函(見本院卷第81頁)可憑,又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㈡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條定有明文。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
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
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
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意
旨參照)。又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
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
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債務已為
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之利益減少其數額。倘違
約金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所
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原告訴之聲明後段請求違約金部分,固據其提出上開貸款暨
動產抵押契約書為據,惟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所受
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該借款再轉借他人後之利息收
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且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
大幅調降,況本件利息已高達年息20%,則原告請求之利息
及違約金總額顯然偏高,殊非公允,故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
違約金應酌減為1元為適當。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黃伸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03,153元,
及自9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1元,即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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