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76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黃和貴 被告鴻門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鴻明 被告 吳名城
吳呂美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書、裁定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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