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抗告人即被告 賴立娟 相對人即原告 吳嘉煜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3年10月5日本院命補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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