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92號聲請人 蔡日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第5條原條文欄中:「㈡臺灣省漁會及相關區漁會33,000元、㈣養蝦業者260,000元」之記載,應將金額依序更正為「31,000元」、「280,000元」;第15條修正條文欄中:「㈢相關聯事業之投資及處分,第二項本章程之修改,需經董事三人以上提議」之「需」字及第25條原條文欄中:「需經董事三人以上提議」之「需」字,均應更正為「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