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47號聲請人 王敬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晨峰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為TH734353、TH734354、TH734351、TH734355、TH734356之本票原本5紙。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