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消費借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告 陳耀祥 被告 陳耀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借貸事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其自母親陳吳林 金棗 處取得存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