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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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67號聲請人 鄧秀琴 代理人 王偉 祐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90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