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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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53號聲請人 葉宜玟 (即 葉正毅 之繼承人)代理人 許明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