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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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78號原告 歐菁宇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 律師被告 呂陳 蒼林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謝梨敏
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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