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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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陳湘婷 被告 卓利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8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廣于霙
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自鴻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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