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上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67號
第268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俊林
莫備琳00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8日星期一下午4時10分許,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