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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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610號聲請人 葉蔡清貴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陳俐菁 設籍住所為臺北市松山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陳俐菁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