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8月確定,於96年9月
2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3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懲治盜匪條例罪)、3年(強盜罪)與
1年(竊盜罪)(臺灣高等法院86年上訴字第1827號判決);1年(妨害自由罪)(本院86年度易字第7555號)確定(以上竊盜罪、妨害自由罪經減刑後各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8月確定,於86年9月2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8月14日,此有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