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二九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三八八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三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國道一號公路南向八十六公里處(新竹縣湖口鄉),扣得之安非他命一點二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一點二公克(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三六七號卷第十九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點0六公克,包裝重0點九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附卷足憑,是扣案淨重0點0六公克之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沒收銷燬,本件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賈繼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