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林燦都法官周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