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竹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竹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八年度竹秩字第一О三號
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竹市警二分刑字第一九三九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小 瑪莉 」變異體電動玩具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及新臺幣參佰貳拾元,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七日。
(二)地點:新竹市○○路○段○○○號。
(三)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變異體一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坦承。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檢查紀錄。
(四)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證。
(五)扣案之「小瑪莉」變異體電動玩具機具,業經教育部八十年四月十二日台(八○)社字第一六八五四號函公告,因「小瑪莉」與「吃角子老虎」為同類型賭博性電動玩具,故「小瑪莉」及其變異體之賭博性電動玩具,應禁止陳列與營業。是本件被移送人公然陳列該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電動賭博機具變異體計一台,自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賈繼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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